时间:2009-07-26 17:39:32 文章分类:法治通鉴
案情:张某系甲公司职工,受公司指派驾车至乙公司运货,在装货过程中,乙公司职工违规操作将张某砸伤。乙公司向张某支付了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合计3万元。
之后,张某被认定为工伤9级伤残。张某要求甲公司给与工伤保险待遇,甲公司以张某已获民事赔偿为由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故张某提起仲裁,要求甲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裁决: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裁决甲公司给予张某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相关款项3万元。
评析:本案值得点评的是,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工伤的,劳动者是否同时有享受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并于法有据。具体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该法律首先明确规定工伤发生后,劳动者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障权益,并同时规定如果是第三人侵权的,肯定了受害人对侵权人有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权。
二、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所保护的权益不同,前者保护的是人的身体权、健康权及其利益;后者保护的则是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利及其保险利益。
三、所有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劳动者工伤后禁止重复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