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遭车祸不是工伤是立法的退步
时间:2009-07-26 23:12:26 文章分类:普法专栏
据报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认真总结《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在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认真陈述了删去的5点理由,我认为这不是立法的进步而是逆时而动,是立法的退步,现在我就按照其陈述的5点理由的先后顺序作一简单辨析。
1、 删去的第一点理由是“如今机动车实施了强制保险,伤害职工可以从机动车强制保险中获得赔偿,并也可以从其他民事途径获得赔偿”。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强制保险条例》确实是如此规定的,但是如果机动车没有强制保险呢,而且根据我国就业的实际,如今,特别是城郊、城乡结合部、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厂房林立地区内的摩托车(上下班的主要交通工具)很有一部分是没有交强险的,而这些地区又是上下班特别是晚上、深夜甚至凌晨上下班的拥挤地区、交通事故频发地区、也是交通管理的顽疾之地,也是工伤主要集中发生地,这一事实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同时这里的摩托车不常进城,所以常常是无牌、无照、无证驾驶。所以,在人烟较少、厂房林立的城郊、开发区发生的交通事故(特别是晚上、深夜或凌晨),常常是无法获得民事赔偿,即使法院判了,也是一纸空文,无法或迟迟不能获得实际赔偿。所以,保障部的这一说法理由显然不能成立,脱离了中国的各种实际,没有作仔细的调查研究。
2、 删去的第二个理由是“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这一理由更是勉强,要使政策平衡其实跟简单,那就是将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工伤就可以了,而且这样做是真正的立法进步。实际上《条例》没有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范围本身就是极不合理,导致了电动车是否是机动车的的争议此起彼伏,一浪超过一浪,讨论的不亦乐乎。
3、 删去的第三个理由是“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在这里请问这样改符合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吗,符合保护受伤职工的根本权益吗?至于,工伤保险的核心和原理,我认为这是在玩文字游戏,是理论的,是空洞的,是在作秀。
4、 第四个理由是“如果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条例》规定的机动车事故这些年都认定了工伤,则非机动车事故认定为工伤的难度又在哪里呢?如果说有难度,实际是推脱相关部门的工作,减少减少相关部门的工作,这是极不负责任的做法和说法,这是在牺牲全国工人的合法权益来换取保障部门工作的减负。如果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工伤范围,我坚信司法实务界就没有争议了,因为争议的问题不在,争议怎可能存在呢?
5、 删去的最后理由是“国外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重要的是国外有的已经实现了最普遍、最全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和风险分散制度,而我们的实际呢?况且,为何一定要拿“国外没有”作为理由呢?如果有的国家没有这规定,这是不合理的,但是我们为何一定要学习别人不合理的东西呢?所以,保障部的这一理由更显的毫无道理,经不起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