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伟铭被判死刑并非首例

时间:2009-07-31 17:32:46    文章分类:法治通鉴

针对当前媒体,孙伟铭案是全国首例交通肇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死刑一事,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表示,这一说法并不准确,早在2006年成都就有一起以此罪名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例。

案件回放:2006廿月,成都市新津县年仅19岁的肇事者何羽,在刚刚注射了海洛因后,无证驾驶一辆桑坦纳轿车沿新津县武阳西路自东向西快速行驶,将抱着7个月大孙女散步的邵大爷撞到。何羽为了逃逸,倒车将老人碾死,并在标明双实线的交通主干道上快速倒车达80米,又撞到另一行人后撞在电线杆上才停车,何羽和车上人员弃车逃跑。

成都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何羽提起公诉。2006年11月10日,被告人何羽被法院以该罪名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相对于何羽案,孙伟铭的情节更为恶劣,犯罪后果更为严重。经确认2008年12月24日,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在与其前方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逃逸,以高达134至138公里的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道路上高速行驶,最终导致在成龙路卓锦城路口,越过道路中心黄实线,与相对驶来的4倆轿车发生严重碰撞,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5万元的严重后果。据此成都市检察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作出批捕决定并提起公诉,2009年7月23日上午11时许,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孙伟铭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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