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02 11:25:20 文章分类:法治通鉴
前言:法官是社会的良心和脊梁,承担着历史、社会和道义上的责任,他们对死刑的复核推动了刑事法治的良性进步,是对生命的最大敬畏和尊重。
死刑复核案例1
2008年1月12日20时许,许冰(化名)来到任某经营、居住的小卖部,要求延期支付房租,被任某拒绝。二人发生争执,撕扯到一起。许冰用刀捅刺任某左颈部两刀,致任某失血性休克死亡。许冰拿走了任某随身携带的现金5000元后,逃离现场。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死刑。许冰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本案系民间矛盾激化引起,被告人事先无预谋,一时冲动杀人。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但被害人表示谅解,依法不核准死刑。
死刑复核案例2
邵某与刘某自2004年秋至案发前就一直保持着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刘某同时又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006年9月2日19时许,邵某因刘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与刘某发生争执。次日凌晨,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厮打,刘某用嘴咬住邵某左手指不松口。邵某将刘某摔倒在地并掐住刘某脖子致其死亡。刘某死亡后,邵某将尸体藏于刘家厨房地窖内,并将刘某首饰拿走。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邵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后,邵某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邵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严重,应依法惩处。但本案因感情纠纷引起,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责任;邵某有坦白情节并有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与被告人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本案在当地无强烈社会反映,为贯彻严格控制死刑的政策,依法不核准死刑。
上述案件得以如此处理,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承办法官案里案外的辛苦工作密切不可分,更与承办法官的法律理念和智慧密不可分,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法官曾琳说道:上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下至普通法官,对待死刑的复核,都谨慎到毛孔,这绝不是司法感情的滥用,而是对生命的真正的尊重。
后语:死刑复核权自2007年1月1日起上收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深入到所有死刑复核法官的内心,并逐一认真、仔细地落实到每个案件的复核之中。而这里每个依法不核准死刑的案例更是彰显了复核法官的公正、智慧、仁爱、理性和勇敢的法律职业特色,并昭示了我国刑事法治对每个人生命的尊重和捍卫,也显示了我国法治的社会进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