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04 16:42:34 文章分类:法治通鉴
高官1、胡长清, 江西省副省长,受贿544.25万元、161.77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判死刑,并于 2000年3月8日,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高官2、成克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副书记,自治区政府主席,受贿4100万元,判处死刑,并于2000年9月14日被执行死刑。
高官3、李纪周,公安部副部长,受贿人民币500万余元,玩忽职守,2001年10月22日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官4、从福奎,河北省省委常委,副省长,受贿936万元,后2003年4月29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官5、田凤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受贿330万元,后2003年5月15日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官6、程维高,河北省人大程委会主任,省委书记,省长,2003年8月,因严重违纪被开除党籍,最终免于刑事处罚。
高官7、李嘉廷,云南省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受贿1810万元,2003年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官8、王怀忠,安徽省副省长,受贿517万元,48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4年1元15日被判处死刑,2月12日被执行死刑。
高官9、刘方仁,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受贿667万元,2004年6月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官10、韩桂芝,黑龙江政协副主席、省委副书记,受贿702万元,2005年12月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官11、田凤山,原国土资源部部长。人民币436万余元。2005年12月27日,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官12、王昭耀,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安徽省副省长,省委副书记,受贿704万元,65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7年1月12日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官13、王有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委常委,郑州市委书记,受贿634万余元,89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2007年1月20日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官14、郑筱庾,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贿649万余元,玩忽职守,2007年被判处死刑,2007年7月10被执行死刑。
高官15、杜世成,原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受贿人民币626万余元。2008年2月5日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高官16、 陈良宇,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受贿239万元,滥用职权,2008年4月13日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30万元。
高官17、刘志华,北京市副市长,受贿700万元,2009年2月12日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17名高官均为正、副省部级官员,除程维高免于刑事处罚外(?),均陆续前后获极刑,获重刑,他们是吃了豹子雄心胆吗,为何总是敢前伏后续,你方唱吧,我登台呢?所以,这里需要警示的是:
1、 这些腐败官员也即祸国殃民之辈的犯罪分子为何能累官至省部级高位,这是官员用人机制问题;
2、 这些腐败官员也即祸国殃民之辈的犯罪分子犯罪金额非一朝一夕即能达成,其始终是在犯罪,但其为何又能一边犯罪一边升官,这仍然是用人机制问题,同时也是官员监督机制问题;
3、 这些腐败官员也即祸国殃民之辈的犯罪分子为何总是敢前腐(伏)后继,目无法纪,肆意犯罪,这是犯罪成本机制问题;
4、 这些腐败官员也即祸国殃民之辈的犯罪分子除已经执行死亡的外,其余的犯罪刑罚执行的状况如何,是否是应了老话:只要不死的,死缓能成无期,无期再能为有期,再……。这是犯罪惩罚和教育机制问题。
上述机制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彻底解决,杀了胡长清,有胡长白;无期了田凤岐,会有田凤山;有期了陈良宇,还会有陈良宙。这不,近日,郑少东(公安部部长助理)、米凤君(吉林省人大常委会福主任)、陈绍基(广东省政协主席)、王华元(浙江省纪委书记)、许宗衡(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等高官相继落马,就是最好的例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