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案件的几个误识

时间:2009-08-05 17:17:22    文章分类:普法专栏

常有当事人在咨询之前就对某项问题的认识已经深入误区,在经过反复解释后方才半信半疑直至稍稍明白。这里例举一下常见的几点认识误区。

1、          家庭暴力,婚姻法中的家庭暴力的法定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由此可见,家庭暴力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是1、手段的非法性即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等方面;3、后果的现实性,即上述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如轻微伤、精神忧郁症等。可见,法律排除了一般日常生活中的夫妻打架、吵闹为家庭暴力。

2、          虐待,其解释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请注意的是这里仍然要注重要有一定的伤害后果。所以,日常生活中的锁门不让回家,不给生活费等等并不是法律上的虐待。

3、          同居,婚姻法中的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所以有配偶者与异性的通奸、性交往等因为并非属于“有配偶者与同居”,所以,依法不能认定为行为人有婚姻法第32条、46条所规定的过错而要求法定离婚和过错赔偿,至于交往、电话频繁更不能算是有过错。所以,如何认定“持续”、“稳定”,这要看证据来进行法律认定,比较复杂,一般不容易认定。但也不一定,如果案件比较特殊,则总有特殊的线索;如果是普通的话,那就真的不好找证据了。

4、          法定离婚和过错赔偿,离婚案件诉讼到法院,法院第一次一般判决不准离婚,但如果能举证证明存在5点法定情形的,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即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也应准予离婚。同时如果一方能够举证证明另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存在上述1、2两种法定情形的,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过错损害赔偿,这里的损害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另外还要注意分居两年的原因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否则,即使分居多年也不会判决离婚,因为生活中有因工作原因夫妻长期分居的。

5、          子女抚养问题,小孩子的抚养问题,不是离婚了就不管了,也不是想要就要的事情,法院认定的基本原则是由谁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生活、学习。另外10周岁以上的,法院一般会征询子女的意见。子女抚养权可以依法进行变更,抚育费也可以依法进行调整,并非一成不变。

6、          同居关系的处理,自2004年4月1日起,双方共同生活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形成同居关系,如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一般不会受理,但处理因同居形成的财产或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当受理。

7、          未办结婚登记的财产继承,双方未依法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继承权的,法律明确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认定,其余的法律规定的就很模糊,有规定也等于没规定,这就要看诉讼参与人如律师的综合水平了。

以上就简单说到这里,下次再想、再写、再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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