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资认购定向增发股份可否归个人所有?

时间:2009-10-28 16:39:04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读者来信:

  我们是广东珠三角的中小投资者,今年4月间,某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由于参与认购的名额有限,我们个人出资500万元,以广州某投资公司的名义共同参与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认购。广州某投资公司为名义登记股东,我们自然人为该定向增发股份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权益人。现我们经咨询得知:以公司名义登记的股份将来限售期满后,即定向增发股份解禁后抛售股票时,公司要代扣代缴百分之二十五的企业税收。请问:个人实际出资以公司名义认购的定向增发股份能否划转归个人所有?

                    中小投资者:李某等人

  针对读者问题,一心特请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昌赣律师进行了解答,他的答复如下:

  目前,由公司证券账户划转个人证券账户的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大宗交易平台;二是协议转让;三是司法划转。前两种方式同样涉及公司转让股份时企业所得税问题。第三种司法划转亦称司法过户、司法扣划,它是指通过法院确权的方式,将个人实际出资以公司名义认购的股份确权归实际出资的自然人所有。这样,公司就不存在有该部分股份的收入所得问题。因为通过法律上确认那部分个人出资认购的股份权属归个人所有,即说明那部分股份的权属不属于公司所有。所以,司法划转的方式处理公司代持股份将不存在公司逃避税收的法律风险,是最安全、最可行的一种方式。

  来信中提到的个人出资以公司的名义参与认购定向增发股份,是否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证券行政规章、规则的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证监发行字[2007]302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是指认购并获得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不超过10名”、“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从规定中可以知道,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法人、自然人、其他合法投资组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如果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则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由此可以知道:自然人实际出资以公司的名义参与认购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股份,没有违反我国现行证券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

  来信中提到的个人实际出资以公司名义参与认购的定向增发股份,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划转归个人所有的问题,根据以往的成功案例可以知道:个人实际出资以公司名义认购股份的情形,属于自然人隐名投资的一种法律行为。个人实际出资以公司名义认购股份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有效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最基本的公司法律原则,作为实际出资认购股份的自然人,其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法院将根据个人实际出资的事实,将个人实际出资认购的股份确权归实际出资的自然人所有。之后法院将作出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结算公司),中登公司将根据法院的司法过户法律文件,将公司证券账户内的股份划转至个人证券账户。结算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确认单》后,股票将被划转到自然人证券账户内,这样,就算成功地将个人出资以公司名义认购的定向增发股份划转归个人所有。在该股票解禁后,个人就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自由买卖了。

注:此文刊登于2009年9月3日《中国证券报》A5版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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