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费
营养费。据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一般而言,没有医疗机构的意见,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如果确实病情严重而医疗机构没有书面意见,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查看全文>>
·住宿费和伙食费
住宿费和伙食费。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受害人的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住宿费过高,应当按照每人每天130元... 查看全文>>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目前为50元/天。查看全文>>
·交通费
交通费。受害人的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发生的交通费,应当予以赔偿。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采用出租车、自行驾车方式或者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前往的,租车费、汽油费或者飞机、软卧费以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 查看全文>>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深圳地区护工现有劳动报酬的情况,按每个护理人员每天人民币50元的标准计算... 查看全文>>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标准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 查看全文>>
·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