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不能容忍的一错再错(二)

时间:2009-03-01 20:50:05  作者:杨洋  文章分类:合同案例

办案手记——不能容忍的一错再错(二)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杨洋

 

【一审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

一审认为:因财产权属发生的争议,依法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本案中,1989年1月,原告医药公司与以被告陈某为负责人的园艺场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园艺场将其管理使用的贵阳市某区甲乡乙村某地域范围内未开发的土地承包给医药公司经营药材及保健品开发,并对承包期限,承包费用及其它权利义务均予明确。该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亦实际履行了合同。

1994年8月18日医药公司、药源公司(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谭某)及园艺场共同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将“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为药源公司及园艺场,医药公司对合同的相关权利及义务由药源公司承受,医药公司不再享有合同权利,亦不承担合同义务。该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约定自签订之日即生效。自此,“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为药源公司及园艺场。因履行“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药源公司或园艺场主张权利。

园艺场经工商注册为集体企业,但实际系被告陈某个人独资经营并挂靠于贵阳市某区甲乡乡镇企业办。2001年,园艺场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资格,企业资产即由被告陈某实际经营管理,对此甲乡政府及亦村村委会均予认可。同时,贵阳市某区国土资源局于2002年4月1日向陈某颁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陈某由此取得甲乡乙村某地域范围约330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01年至2051年12月止。现陈某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林地被临时征用后的补偿款由陈某领取,故陈某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适格,而不应由园艺场作为被告。

药源公司于2001年10月25日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医药公司主张药源公司系其下属公司,被注销后的资产应收归原告,对此向本院提交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鉴定中心出具的(99)筑检技中报字第01号检验报告书和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黔高法民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为据。然而,检验报告书主要内容为医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谭某涉嫌侵占公司财产的相关鉴定报告,虽然也指出了药源公司系医药公司出资设立,但该检验报告书系刑事诉讼证据,其内容是否符合事实尚需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确认,近本院释明后,医药公司在审理中亦不能提交谭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因此,该报告书不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贵州省高院判决书中虽然认定了“药源公司系医药公司下属企业”,但随之又说明“一九九四年一月十八日双方解除隶属关系”,故药源公司被依法注销后,其资产并不能理所当然的转由利达公司所有,而应依法进行清算,由清算组确定公司资产是否收归医药公司。医药公司在审理中亦未提交药源公司是否清算的相关依据。因此,该判决书不能支持医药公司具有合法原告主体资格的主张。

综上所述,原告医药公司在“承包经营合同”履行期限内,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给药源公司并取得园艺场的同意,其无权再依据该合同主张与合同标的有关的财产权利,在本案中不具有合法的原告主体资格。对本案所涉及的林木补偿款的权属争议,应由药源公司的清算机构或权利义务的继受单位予以主张。

裁判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㈠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医药公司的起诉。

 

【对一审裁判理由的质疑和反驳】

1、关于检验报告书的证据性质、效力和证明力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四)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合同)自始无效。上诉人认为:1994.8.18医药公司与药源公司、园艺场签订的补充协议形式上合法,但在实质上却因谭某与药源公司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的合法利益、并掩盖了非法占有杜仲药园的目的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医药公司为此举证了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技术鉴定中心(99)筑检技中报字第01号检验报告书,该检验报告书的目的是对“医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谭某1994年12月离任后,有关资金去向不明的情况”进行审计,报告书的性质系“鉴定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六)项规定:鉴定结论系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该检验报告书系医药公司自行委托市检察院技术鉴定中心进行的司法审计,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讼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鉴定做出限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这表明最高法院对于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是予以肯定并认可的,该检验报告书可以作为民事诉讼证据,陈某已经对检验报告书进行了两次当庭质证,其对报告书的真实性不持有异议,只是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同时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定,对此质证意见,陈某并没有提相应证据和法律依据予以证实。报告书依据的是医药公司送检的会计资料和市公安局四处移交的有关材料为基础,鉴定中心并从银行和工商局调取了相应的补充资料,按程序审查后据实作出了“谭某应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转入药源公司60万元资产(含杜仲药园)的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鉴定结论。该报告书的鉴定委托、鉴定过程及结果真实、合法,具有确定的证据证明力,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审认为报告书系刑事诉讼证据,但并没有叙明具体理由和指出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亦将“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但“鉴定结论”作为由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门人员对涉及诉讼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不论在刑事诉讼还是民事诉讼当中,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刑事诉讼法并未对类似本案当中的“会计鉴定”规定为只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只要“鉴定结论”符合法律对诉讼证据的要求,“鉴定结论”就既可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又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本案系民事诉讼,对于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鉴定结论”如何审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早已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案的检验报告书,在形式上和内容上均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9条所规定的条件,报告书并经对方当事人质证;同时,本案也没有证据能否定报告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报告书应当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一审认为报告书系刑事诉讼证据、并以此为借口变相否定报告书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司法行为错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关于法院能否对已经对方当事人当庭质证的证据随意遗漏的问题。

2002年6月25日,园艺场所出具的催缴承包费通知,是在医药公司告知陈某——谭某违法侵占上诉人财产、医药公司依法收回杜仲药园财产的情形下,园艺场在余下的合同期限内同意医药公司收回财产、并与医药公司重新恢复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关系的产物,该通知经一审当庭质证,陈某对该通知的真实性不持异议。陈某后来的冒领杜仲补偿款的行为与医药公司之间形成直接的财产侵害法律关系。但就这样一份对认定案件事实极为重要的证据,居然没有在一审的裁定书当中得到体现,直接被一审“遗漏”?该做法直接致使医药公司的诉讼权利遭受到侵害,医药公司的重要证据事实被“人为缺失”?

3、关于本案的程序违法问题

本案是2007年12月20日在一审立案(医药公司于当日缴纳诉讼费),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审理。2008年1月15日,本案开庭审理当天。开庭完毕后,一审法官认为需要到砍伐杜仲现场查看,便告知医药公司听候通知。经医药公司多次电话联系,一审才于2008年6月5日通知双方当事人前往现场查看、做了笔录。2008年6月20日,本案已超过了六个月的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一审仍未下判,医药公司前往一审询问,却被告知本案已转为普通程序,并且按照省高院的通知:凝冻期间的审理期限延期两个月。但一审并未向医药公司出示省高院的文件,也未送达相关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法律文书。2008年7月16日,全省政法系统开展“领导大接访”,医药公司找到一审法院院领导,提交了关于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的书面陈述,要求及时作出公正的判决!院领导当即打电话给承办法官,限期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判决。医药公司这才于当天被告知需要重新开庭审理,领到了“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和“开庭传票”。2008年7月21日,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庭审辩论结束时,审判长却出人意料的对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检验报告书提出了异议,医药公司当即表示此报告书系合法有效的证据、陈某也没有证据可以否定该报告书,希望法庭能够根据证据作出公正判决。然而,在2008年8月8日,医药公司却领到了“驳回起诉”的裁定,裁定书的第1页第14行载明:本案于2008年4月20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纵观一审对本案的整个审理过程,多处违背法定程序,其不但不以公正的裁判结果来纠正程序上的违法,反而做出了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叙述,一审的如此做法,到底反映了一种什么样裁判态度呢?……

 

(未完待续,2009年2月16日于贵阳)

执业机构: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贵州 贵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杨洋律师 > 杨洋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