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你为啥不说理

时间:2010-01-19 18:36:33  作者:杨洋  文章分类:观点聚焦

判决书,你为啥不说理?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杨洋

“经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经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原告的主张(被告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原告的主张(被告的辩解)有理,予以支持”

作为已有多年从业经历的诉讼律师,每天面临的着各种各样的诉讼争议,接触着各种类型诉讼当事人。无论代理民事诉讼、还是进行刑事辩护,无论是代表民事原告或被告、亦或代表刑事被告人或被害人,既希望追求完整的过程、也渴望获得完美的结果;诉讼当事人法律利益和诉讼律师的专业价值被浓缩在民事或刑事判决书当中。几页A4纸大小的纸张(一般大多数情况下)决定了当事人的诉讼利益是得还是失,更反映着诉讼律师在案子当中是否起到了有效果的作用(目前绝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倾向意见)。

判决书代表着国家审判公权力对当事人私权的干预和评判,是民主法治制度在具体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判决书必须担负起特定的社会法治功能;

但现实却不能令人如意,本文开头所列的情形在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司法实务中却大量存在。判决书记载有诉讼的发生、当事人的争辩、也有最后的裁判结果,但诉讼主张、争辩和最后的裁判结果之间却发生了断裂,裁判结果是怎样得出的、为什么得出、法理和情理的分析、争讼焦点的详细论证,这一承上启下的重要过程不见了,可以用这样的话来说“虽然有着躯壳,但却没有了灵魂”!

所有的诉讼案件都是由争议的事实构成,判决书的说理体现的就是:“对争议事实梳理后予以固定,然后运用现行的法律规则对固定的争议事实进行评判”。此过程看似简单,但却是诉讼实务中最为复杂、最检验裁判者审判、裁决能力的环节。进行激烈争辩的诉讼当事人,到底哪一方的诉求能够得到裁判者的支持,让被支持的一方“明明白白”,让不被支持的一方“心服口服”,也必须在这个环节中予以充分体现。

“只讲结果,不讲道理”似乎成了当下比较流行的裁判方式,不知道是裁判者尚待办结的案件太多、没太多功夫在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中说理;还是认为诉讼当事人有着很高的法律水平、无需说理就能领会其中的含义;或是认为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只是结果,拿一个结果就行了,无需详细说理;亦或是认为案件复杂、事实查不清楚、法律关系也说不透彻,说得太多漏洞越多,干脆不说;再或是受到法律之外因素的干扰,这个理是不宜说的太明白;

判决书的重要法治功能不需再多说,作为专业从事诉讼的律师,希望“判决书不说理”的这一现象能够不再继续存续。当下的“司法公正”无需先行设计多么完美的制度,一切先从“判决书说理”开始!                                (完成于2010年1月15日)
执业机构: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贵州 贵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经济仲裁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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