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时间:2010-01-22 12:15:10  作者:杨洋  文章分类:侵权案例

 

机动车属于高度危险性的运输工具,因多种原因,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往往难以避免。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机动车一方侵权责任的确定,对于受害人一方合法权益的维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第2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这里的强制保险即现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区分事故当事双方实施不同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第一,事故双方均为机动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各自赔偿责任;

第二、事故双方分别为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先推定机动车一方存在过错责任,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举证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但是,即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也要承担至少百分之十赔偿责任,此即为机动车一方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但有一种例外免责情形,即:交通事故是由受害方的自杀、自残及“碰瓷”等故意碰撞机动车的行为所引发,机动车一方可以对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完成于2010年1月22日)

——杨洋 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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