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50万律师费谈公众对李庄案的民意

时间:2010-01-25 11:52:41  作者:杨洋  文章分类:律师视角

李庄代理龚钢模涉黑一案收取的律师费为150万元,其辩护人高子程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该150万元律师收费符合法律规定。不错,同为律师的笔者也认为李庄收取龚钢模家属的150万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理由如下:当事人有法律需求,找到律师寻求法律服务,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建立的是普通的民事委托代理关系,《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均对这种委托关系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李庄和龚钢模家属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自愿签订了律师委托代理协议,协议内容系律师为委托人的亲属提供法律服务,这种协议并无违法之处!虽然在各地的司法部门及律师协会出台的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文件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有上限规定,李庄收取150万的辩护费远远超过了上限规定。但《律师法》并没有对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作出限制性规定,而各地司法部门及律师协会出台的收费规范在性质上既非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也非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并且委托人原意支付150万,按《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李庄收取150万律师费当然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

我们做律师的都明白上面的理由。但律师能明白不代表社会公众就明白!公众没有那么多的法律知识,没有法律需求时也没工夫去了解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是怎么样的标准,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但是,每当律师身处社会高度关注事件之中,公众总会下意识的将律师与律师费联系在一起,把律师费作为对律师评价的因素之一。当前情况下,公众对律师和律师的工作职责并不了解,受传统意识和传媒作品的影响,公众的印象中:律师完全是以正义化身的形象存在,律师就是扶危救困、惩强扶弱的代表。社会现实中,律师作为弱势群体的代理人,坚决为弱势群体争取合法权益的实例确实大量存在,律师们在这些事件中体现出了公众普遍能够接受的正义价值。并且,律师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争取到有利司法裁判结果的同时,往往不会计较律师费的得失,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律师象征性的收取一丁点代理费用,有的情况下甚至免收律师费,无偿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所以,公众的意识中,“这样的律师”才是能够接受并认同的律师。

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的职责就是最大程度的争取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法律圈内人都明白。但正如前文所说,法律人虽明白,但公众却仍然不明白。刑事案件中,公众总认为律师专为“坏人”说话,刑事辩护律师特别是一些为弱势群体打官司而扬名的律师,其形象在这些案件中往往大打折扣,公众自觉不自觉的反感情绪会多于平和的理性情绪,目前的社会转型期决定了公众的法制观念不可能在短期之内提升到与法律专业人员一样的法律理性层面。

重庆打黑,符合最绝大多数公众的民意,是当前社会发展和转型阶段所必然发生的社会事件。律师为已经定调的“黑社会组织头目”进行辩护,民众眼中当然认为律师是在与政法机关利国利民的正义之举唱反调。律师在这类全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中进行辩护活动,其一言一行当然受到民众的瞩目。李庄案发生后,其巨额的律师收费不断被各家媒体争相曝光,本来就存在指责倾向性的公众民意立即出现了一边倒的局面。虽然我们的律师同行通过多种方式为李庄行为的合法性、李庄没有得到公正的司法待遇而进行不断的争辩努力,但民众却始终无法相信一个收取了黑老大数百万元费用的律师,只是为了正义,而根本不是为了金钱?“李庄被揭露的种种具体行为”怎能是一个律师的正常行为?只能是见不得光的黑色行为!李庄到底有没有种种的“卑劣行为”?只能是宁愿信其有,而不愿信其无!律师的收费与律师个人的善恶评价无形中被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我们律师同行的合法性、合理性辩解在强大民意的面前显得无能为力。李庄案中,除了律师同行的大声疾呼以外,我没有看见民意的支持。

笔者无意探讨李庄收取150万律师费合不合适、是否违背了律师职业道德,只想以李庄事件对当前民意环境下的律师执业做一些冷静的思考。最后引用陈瑞华教授在前天培训课上的一句话作为结语“刑事诉讼律师一定要洁身自好、一定要兢兢业业、战战兢兢、如履薄冰”,以此作为自己律师执业生涯的长久警示,与同行共勉。

                             (完成于2010年1月24日)

杨洋,专业诉讼律师,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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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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