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统一的同命同价赔偿系媒体的误读

时间:2010-02-21 16:36:54  作者:杨洋  文章分类:侵权案例

  《侵权责任法》在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有关媒体就引用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广受社会争议的同命不同价的司法裁判做法即将从2010年7月1日之后适用统一的同命同价裁判处理,媒体的报道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公众对侵权责任法的正确了解。

目前对于自然人人身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往往以户籍身份作为受害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这样的做法的确在事实上形成——在相同、相似的身损害侵权案件中,不同身份的受害人获得的赔偿金额不一致,城镇户籍受害人的赔偿额往往是农村户籍受害人赔偿额的数倍,这就必然在表象上让公众认为同样是生命,但在受侵害时获得的赔偿却人为地不一致,即同命不同价。这样有差别性的案件已经出现多起,其中的典型案件早已在社会上引起了大范围的争论和质疑,何时出现同命同价的统一法律规定成了关注的热点。

《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条款第一次明确了在同一侵权事故中死亡的数个被害人可以获得相同的死亡赔偿金。那么,该条规定能否成为今后同命同价司法裁判的依据?对于这个疑问,必须了解以下两个问题。

   一、目前法律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法律性质和赔偿标准是如何界定。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赔偿范围主要有两种理论,一是抚养丧失说,即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死亡后,其被抚养人因此失去了生活来源,死亡赔偿金的范围是受害人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二是继承丧失说,即受害人死亡导致整个家庭的逾期财产收入减少,侵权人应当赔偿扣除家庭必要生活费用等正常开支之外的逾期收入的剩余部分。目前司法实务界主要采取第二种学说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范围,即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逾期财产收入损失的赔偿。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性质,如采取抚养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对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如采取继承丧失说,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就是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赔偿。随着国家赔偿法的出台,司法实务界目前以继承丧失说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范围,所以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系财产损害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赔偿标准,有定额赔偿法和个体赔偿法两种,司法实务界目前采取定额化赔偿。并且区分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以物价部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年度统计数据做为定额化赔偿的计算标准。

二、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立法精神。

制定该条款有以下几个有利之处:

1、在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众多诉讼案件中,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避免原告的举证困难,防止诉讼的延迟,有利于原告获得有效赔偿;

2、考虑每个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未必能计算全部的损害内容,而且会让法院面临沉重的负担,采取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更好的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

3、采取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维护众多原告之间的团结,避免原告间的相互攀比。

但是,1、十七条的规定并非为确定死亡赔偿金的一般方式,分别计算死亡赔偿金较为容易时,可以分别计算;

2、十七条原则上只适用于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3、并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须或应当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只是可以,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什么情况下不可以,实践中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众多因素后决定。

因而,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同命同价只在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特定情形下可以适用,并且不是所有的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侵权案件都能够适用。

了解了上面两个问题,必然引申出第三个问题,为什么现行的做法是同命不同价?

这个问题当然与法律的立法价值取向和当前的国情密切相关!

目前,我国的地域间、地区间的经济差别明显,尚未实现全国的城镇一体化,存在农村和城镇的区别;国家的户籍制度也未改革,仍然区分农村户籍和城镇户籍;农村人口的经济收入是农业产业收入,城镇人口的经济收入是农业收入以外的其他产业经济收入,农业产业和非农业产业的经济收入差别很大;上述的第一个问题已经阐述了法律是以继承丧失说来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是对受害人预期收入损失的财产赔偿,既然是对未来收入的损失赔偿,就必然要考虑受害人个体经济收入的差异因素。

在这种情况下,一刀切的规定统一的同命同价赔偿与现实情况不相符。因而,司法实践中,综合了多种因素的考虑,划分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定型化赔偿标准,按受害人的户籍身份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农村人口进入城镇,在城镇从事农业产业以外的其他产业、以其他产业的收入作为经济来源,这些人口虽然在户籍上还属于农村人口,但在经济收入、生活开支、居住地域等方面已经与城镇人口没有更多的差异。司法实践对于这种情况作了比较灵活的转化,只要是农村户籍的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在侵权行为发生前,已在城镇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可以按城镇居民的定型化赔偿标准主张死亡赔偿金,这是在目前状况下,基于尚不能制定同命同价的统一赔偿,而又必须尊重现实、保护人权的特殊做法。

           (完成于201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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