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5 13:31:55 作者:杨洋 文章分类:合同案例
【申请再审】
与廖女士决定申请再审后,我立即开始书写申请书。
申请再审的内容着重从原审认定事实、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对证据的认定、回避审理违约责任等四个方面展开论述,我花了一上午的时间写完了十页的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对于民事案件再审申请的环境得到比较大的改善。我所执业地区的省高级法院对此类案件实行宽进严出,凡是明确列出原审判决违背民诉法179条的规定情形、并且材料齐备的申请,省高级法院基本上都给予立案,纳入再审审查程序。廖女士的案件立即得到了受理。
【再审结果】
在省院法官的审查过程中,我又针对车位使用协议的约定条款问题和举证责任问题写了三千字的书面意见。在与审查法官交换意见的过程中,我充分的阐述了原审判决存在的问题,以及二审调查中出现的重要关键细节。最后,我再次强调了举证责任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下级法院是否可以不遵守?审查法官被我说服,当即表示,一个星期之内就下裁定。
2008年10月17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2008)黔高民申字第489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法院没有按照车位使用协议的约定对逾期交付车位的事实进行审理,廖女士的申请符合民诉法179条第1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本案由高级法院提审。
2009年4月3日,省高级法院再次做出(2009)黔高民提字第21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虽然没有在省高级法院得到改判,但努力总算没有白费,我一直坚持的观点得到了采纳,廖女士也此结果也比较满意。
廖女士与开发商的诉讼又回到了原来的出发点,这场权利之争重新开始继续。(未完待续)
(完成于2010年3月8日)
杨 洋 专业诉讼律师 执业机构: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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