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房屋登记行政代理词

时间:2009-04-05 15:12:44  作者:单既才  文章分类:辩护与代理

代    理    

审判长、审判员:
受甘南县房地产管理处的委托,并经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作为被告甘南县房地

产管理处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在庭审前我调取了本案所涉房屋档案资料并

认真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通过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对本案已有了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结合

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甘南县房地产管理处为甘南县五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初始登记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在本案的举证期内,被告甘南县房地产管理处向法庭提交了为甘南县五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初始登记所依据的全部材料,包括: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甘南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司变更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被告甘南县房地产管理处依据上述资料为甘南县五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权属登记,符合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是正确和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是合法有效的。

二、被告甘南县房地产管理处为王万臣办理转移登记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告甘南县房地产管理处依据甘南县五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王万臣的申请书、王万臣的身份证明、原房屋产权证等材料将原属于甘南县五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房屋变更在王万臣名下,符合符合建设部2001年8月15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也是正确和不存在任何的过错,也是合法有效的。
    三、原告依据两份“房屋兑换合同”主张撤销本案争议房屋的产权登记,没有法律依据,且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要求。

    房屋产权登记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相对人的申请,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行政登记决定。本案原告甘南镇东郊村村民委员会从未向被告提出过权属登记申请(包括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也没有提交过任何登记所需材料。其是否是真正权利人,作为房屋登记管理机关无从知晓。登记机关由于信息有限,不能也不会主动调查,致使登记权利与真实权利不一致的,如果当事人对兑换协议有争议致使对不动产物权有异议,应由民事司法机关确权;如果真正权利人要求在登记簿中显示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对权利所依据的凭证没有争议,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范畴,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职权,才由行政诉讼处理。原告只是在诉讼中提供了“房屋兑换合同”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依据,暂且不论该“房屋兑换合同”的效力如何,即使是合法有效的,原告也仅仅能据此依照《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合同权利,即主张债权,而不是物权。原告可以依据《物权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权利人或者是利害关系人向房屋登记管理机关请求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所有权。若经法院判决为真正的权利人,方可依据生效的判决变更为物权意义上的所有人,才可以行使变更登记的权利。本案原告既不是房屋登记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登记时的利害关系人,况且也根本没有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过任何的申请,其无权要求撤销房屋登记机关进行房屋产权登记行为,换言之,原告依与原甘南县电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纸“房屋兑换合同”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所以,本案不能依据“房屋兑换合同”撤销争议房屋的产权证照。原告主张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请求不能成立。

四、本案争议房屋的抵押权人依法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于被告甘南县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产权登记没有错误,其行为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依据该有效的产权登记为第三人所设立的典权和抵押权登记也是合法有效的。即使是经过法定程序确认原告为真正的权利人,那么现在所设定的典权和抵押权的权利人也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被告甘南县房地产管理处为甘南县五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初始登记以及为王万臣办理的变更登记,既有事实依据,又有法律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房屋权属登记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该条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并应当提交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文件……。第17条也规定:“因房屋买卖……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等文件”。被告甘南县房地产管理处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原告不是房屋登记管理机关进行房屋登记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原告只能依“房屋兑换合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权利,而不是提起行政诉讼,来撤销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合法颁发的产权证。本案是行民交叉的案件,民事司法机关有最终的纠纷裁决权。根据本案的特点,属于纯当事人间的权属纠纷,尤其是法律关系的争议,当由民事司法机关优先解决。

请求合议庭在查明本案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代理人: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单既才

2009年5月11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齐齐哈尔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消费维权 刑事辩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单既才律师 > 单既才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