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春雨辩护词

时间:2010-08-20 16:21:43  作者:单既才  文章分类:辩护与代理

被告人孙某一审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本案被告人孙某亲属委托,征得被告人孙某的同意,并经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依法参与本案的庭审活动,履行辩护人的职责。

根据本案卷中记载和庭审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中,孙某均没有动手,也没有指使他人动手。其带领他人到达现场的目的,是去看看情况,不是为了打人,且在砸车之前,王力辉等人与盛广举、莫玉林已经相识,实际是直接听从盛广举的指挥。孙春雨对王力辉等人实施打人、砸车行为,持一种默示的主观心态。对于本案这种消极不作为的默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辩护人认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理念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但鉴于起诉书的指控和对法律理解的偏差,如果认定本案这种默示行为也构成犯罪,那么对孙春雨的处罚还有以下的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孙春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是担当领导或者指挥的核心角色的犯罪人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则为从犯。而任何一起共同犯罪,都有可能存在主犯和从犯的区别,本起寻衅滋事案件也不例外。倘若案件的性质是故意伤害或者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则直接实施伤害或毁坏财物的人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尚无争议。但就本案寻衅滋事的定性和客观事实来看,不能因参与犯罪就一概认定为主犯,要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区别对待。否则就会进入只要参与就是主犯,没有直接参与就不构成犯罪的误区。

符合本案寻衅滋事定性的犯罪行为是(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而我的当事人孙春雨均没有这样的行为。在这起寻衅滋事案中,共同犯罪人包括盛广举、莫玉林、王力辉、曹笑天和孙春雨等人在内,盛广举为整个案件的始作俑者,在案件中发挥着核心的作用,显然是主犯,而被告人孙春雨当时带领王力辉、曹笑天和于鑫是为了给郑阳阳办事,在接到莫玉林的电话才去的案发现场,整个案件的发展过程中,孙春雨均没有动手,也没有直接指使王力辉、曹笑天和于鑫去打人和砸车。只是出于义气、碍于情面不得不去现场,主观上是对王力辉等他所带去的人实施打人和砸车行为的一种放任态度,而不是直接故意。王力辉、曹笑天和于鑫去打人和砸车实际是听从盛广举的指挥进行的,在第二次砸车之前,孙春雨先是劝阻盛广举,后来又告诉王力辉等人不要打人。从上述事实不难看出,被告人孙春雨所持的是一种放任的主观心态,犯罪结果不是孙春雨直接追求的,倘若没有孙春雨的行为,不影响该起寻衅滋事犯罪的成立。所以,孙春雨的行为即使构成犯罪,也只是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次要、和辅助作用,应属于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被告人孙春雨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刚才的庭审中积极配合法庭调查,有悔罪表现,而该起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后果较小,财产损失不大,且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进行了赔偿,这些也都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合议庭考虑被告人孙春雨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及社会危害性均较小这一客观事实,在对被告人孙春雨量刑时,尽量适用较轻的刑罚,给被告人孙春雨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单既才

2010年8月19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齐齐哈尔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消费维权 刑事辩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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