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建辉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代理词

时间:2009-04-05 15:16:55  作者:单既才  文章分类:辩护与代理

原告邱建辉、韩广坤一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邱建辉和原告韩广坤的法定代理人韩德贵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周成立道路旅客合同纠纷损害赔偿一案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我作为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就本案进行了详细调查了解,特别是通过今天庭审的质证、认证,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现就本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本案的事实经过:2008年12月22日16时30分,原告乘坐承运人为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黑B-N2296号出租车,在该车行至通南镇吉庆村三组丁字路口时因该车司机周成立采取措施不当,将该车驶入路下撞到大树上,致使二原告受伤,后随即被送到讷河市中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邱建辉左肱骨骨折,韩广坤为轻度闭合性颅脑损伤。邱建辉在讷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12天、韩广坤住院治疗7天,邱建辉花去医药费6672元,韩广坤花去医疗费4078元。出院后经齐齐哈尔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邱建辉伤后误工损失日为150天,需要一人部分护理,护理时间为150天,伤残等级为十级。另依据讷河市交警大队第159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责任。以上事实有鉴定书、医院病历、医疗费发票、交通费收据、道路事故认定书、户口本、原告邱建辉经常居住地以及所从事职业的证明和双方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据。

二、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该车的承运人是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与原告建立旅客运输合同的是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该车辆均享有运行利益权和运行支配权。因此,作为承运人的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应当保证旅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在本案中,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却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是严重的违约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乘客”。本案中原告不存在健康原因,也没有故意或重大的过失,其所受到的伤害,完全是由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本案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告选择的是违约赔偿之诉,所以本案的当事人双方应为承运人和乘客,即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原告。至于实际车主是谁,由谁驾驶车辆,由于其均不是客运合同的相对方,所以不应在本诉讼中承担责任,而应由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同的相对方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三、唐昱与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不真正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享有追偿权。

本案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基于客运合同关系对原告负有合同违约赔偿之债,而唐昱作为实际车主对雇员周成立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依据唐昱与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挂靠合同的约定向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本案的违约赔偿之诉中,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唐昱之间负有不真正连带责任。本案原告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之诉,首先由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对原告进行赔偿;然后由客运公司依据挂靠合同的约定,向唐昱追偿。只有在原告选择侵权之诉情况下,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才与唐昱承担真正的连带赔偿责任。侵权责任侵犯的是绝对权,所以赔偿义务主体广泛;违约之诉则不存在此种情形,违约责任侵犯的是相对权,应由造成损害的合同相对方承担责任。

四、本案赔偿范围的界定。

依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的是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损失。就客运合同而言,乘客有可能在运输途中出现伤亡事件,这是作为承运人所能预见,而且是应当预见到的正常风险。客运公司在与旅客订立客运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如果乘客途中伤亡,客运公司作为承运人就应当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医疗费等损失就是在可以预见的范围之内。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依据该解释第十九条至二十五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案具体赔偿数额和计算标准是:邱建辉1、医疗费6672元;2、残疾赔偿金23162元(11581元/年×20年×10%);3、误工费13176元(22665元/年÷261天×150天);4、护理费6588元(22665元/年÷261天×150天×50%);5、营养费1500元(10元/天×150天);6、住院伙食补助费180(15元/天×12天)元;7、交通费273元;8、鉴定费1600元;9、被扶养人生活费8319元[子邱洪基的抚养费3449元(8623元/年×8年×10%÷2人)+父亲邱明的扶养费2307元(3844.7元/年×18年×10%÷3人)+母亲王秀琴的扶养费2563元(3844.7元/年×20年×10%÷3人)],总合计为:61470元。韩广坤1、医疗费4078元;2、护理费223元(8342元/年÷261天×7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05(15元/天×7天)元,共计为4406元,对此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讷河市天安客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65876元(邱建辉为61470元、韩广坤4406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支持原告邱建辉、韩德贵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单既才

2009年5月6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齐齐哈尔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消费维权 刑事辩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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