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4-05 15:22:56 作者:单既才 文章分类:辩护与代理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李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李凤志继承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向委托人了解了案情,认真查阅了案卷,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诉争的房屋适用《继承法》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本案被继承人是被告的父亲李忠太和其母亲张玉珍。李忠太和张玉珍分别于1987年6月20日和2001年4月11日去世,遗产只有坐落于讷河市讷河镇东南街四委六组的砖木结构房屋68.44m²(产权证号:房权证讷河市字6894号)。因二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应当由其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也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来继承遗产。由于被继承人的长子李凤田于1989年2月1日死亡,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李凤田的儿子李军和李强具有代位继承权。
二、本案仅有原、被告涉及遗产继承,那么财产的分割也就应当在原、被告之间进行。
首先,《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除原告李强和被告李凤志之外的其他的四位法定继承人及代为继承人李军均在讷河市公证处(2006)讷公证民字第372号公证书中自愿放弃了继承权,尽管该公正文书现在已经撤销,但有一个事实却由此予以认定,那就是其他的继承人在公正的时候已经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直到2008年9月以后 (原公证书是2006年7月6日)其他的继承人才要求继承,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那么其他的继承人就不能取得胜诉权,也就当然的不能取得遗产继承权。那么该遗产就应当由原告李强和被告平均分割,李强应当继承整个遗产的一半。
其次,关于在原公证书中其他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的意思是否真实的问题,代理人认为该公证书关于李凤林等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理由如下:
第一,无论对合同还是公正文书产生歧义都存在文义解释、逻辑解释和全面解释等,如果仍然不能确定其要表述的真实意思,最终则要进行目的解释。其他继承人和被告去做公正的目的是要放弃继承权。《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为题的意见》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其他继承人和被告进行公正是在被继承人李忠太和张玉珍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并没有进行分割)作出的,这时各被继承人放弃的是继承权而不是所有权。其作公正的目的也正是基于此。由于各继承人此时并没有取得所有权,其作出任何赠与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既然放弃了继承权,也就不能再取得所有权,所作出的赠与就属于无权处分,当然是无效的。对自己所有的财产,所有人可以通过买卖,赠与或者抛弃(可以由任何人取得)、放弃等,行为作出产生法律效力后,原所有人即丧失了所有权。对已经丧失所有权的人如果再去处分这些财产,就是违法行为。而继承权一旦放弃,那么该部分继承人就不能再取得遗产的所有权。本案其他继承人已经放弃了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接下来如何继承就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其他继承人无权进行干预。其他继承人所做的其他处分决定,因为违背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这份公正文书尽管后来被撤销,但其他继承人对遗产放弃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定。
第二、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庭审中其他继承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也没有其他属于违背法律等无效的情形,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有效的。
代理意见发表完毕。
代理人:单既才
2008年1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