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雇主和挂靠单位担责代理词

时间:2009-08-23 13:21:24    文章分类:辩护与代理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接受窦安侠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窦安侠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审理,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被告人王靖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原告人窦安侠要求被告人王靖然与被告尉文海、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南北外运车队连带赔偿因被告人的侵权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43143元,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首先,尽管本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但致被害人陈雷死亡的是被告尉文海所有的解放牌货车。无论刑事案件的性质如何认定,但就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行为来看,本案没有超出交通事故的范畴。换言之,致被害人死亡的是事故车辆。所以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应按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的过错既包括过失,也当然的包括故意行为。在被告人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实施故意犯罪时,其民事侵权行为就符合交通事故构成。当然由于是故意行为,就应承担全部的过错责任。

其次,被告尉文海的雇主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以,被告作为雇主应当与被告人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最后,被告齐齐哈尔农垦南北外运车队的被挂靠单位责任。谁享有利益谁承担风险”是一项古老的侵权法原则。在机动车挂靠经营中,需要对挂靠予以整体规范。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都有控制危险的义务,挂靠方必须要合理地驾驶车辆,被挂靠方要对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管理,对其运行做到高度注意义务,做好监督和管理。第一,不论被挂靠单位是否收取了“管理费用”或者“挂靠费用”,也不论他所收取的费用数额多少,挂靠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被挂靠单位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也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由于该经营存在的风险可能对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那么在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上,不需要去考虑利益与风险是否相称的问题,因此应适用连带赔偿责任。第二,被挂靠单位作为机动车的名义所有人,实际上是对经营资格的准予。而且被挂靠单位在给予挂靠人该种经营资格时,完全应当知道在进行该种使用时所具有的各种危险,所以其有义务加强对机动车使用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减少和避免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三,挂靠单位应当与挂靠车辆及其司机承担连带责任,且该种连带责任以严格责任进行归责为前提。因此在机动车挂靠经营肇事中,被挂靠单位不能以其没有收取挂靠费、没有进行实际的管理、其和挂靠人约定有免责条款、或应当按照收取费用的比例来赔偿等来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当然,并不排除被挂靠单位有权向挂靠方追偿损失,但是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在此不予赘述。

总之,本案是被告人的伤害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的发生,请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人及其他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人的各项损失。

                                    代理人:单既才

                                    2009年9月30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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