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时间:2010-01-08 17:24:24  作者:单既才  文章分类:辩护与代理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接受潘贵龙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被告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先行赔偿责任。

虽然在本案中被告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没有过错,但其应当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限额,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简言之就是分为有责和无责两种,依据保监会公布的数额,2008年2月1日以后有责的赔偿限额为12.2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的为12100元。本案被告刘卫军驾驶的黑BR8689号厢式货车在被告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刘卫军为有责赔偿,所以,原告要求被告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1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的残疾赔偿金3884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误工费6178元(10077元/年÷261天×160天)、护理费4663元(10077元/年÷261天×120天)、更换残疾用具费用4000元(8000元/5年×20年)、交通费228元、鉴定费2100元、复印费14元,均在赔偿限额之内。

二、被告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范围内的直接赔偿责任。

本案刘卫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责任已经确定,被告刘卫军和被告齐齐哈尔农垦万隆运输车队应当请求保险人(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但该二被告却怠于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本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范围予以直接赔偿。

三、被告齐齐哈尔农垦万隆运输车队与被告刘卫军应当对保险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范围之外不足部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首先,该起事故是被告刘卫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所造成的,且刘卫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应当由被告刘卫军承当过错赔偿责任。

其次,被告齐齐哈尔农垦万隆运输车队作为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谁享有利益谁承担风险”是一项古老的侵权法原则。在机动车挂靠经营中,需要对挂靠行为予以整体规范。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都有控制危险的义务,挂靠方必须要合理地驾驶车辆,被挂靠方要对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对其运行履行高度注意义务。第一,不论被挂靠单位是否收取了“管理费用”或者“挂靠费用”,也不论他所收取的费用数额多少,挂靠经营作为一种商业经营行为,被挂靠单位应当意识到机动车使用中存在的高度危险,那么也就必须承担这种经营风险。由于该经营存在的风险可能对第三人造成很大的损害,那么在对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上,不需要去考虑利益与风险是否相称的问题,因此应适用连带赔偿责任。第二,被挂靠单位作为机动车的名义所有人,实际上是对经营资格的准予。而且被挂靠单位在给予挂靠人该种经营资格时,完全应当知道在进行该种使用时所具有的各种危险,所以其有义务加强对机动车使用的管理,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减少和避免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损害。第三,挂靠单位应当与挂靠车辆及其司机承担连带责任,且该种连带责任以严格责任进行归责为前提。因此在机动车挂靠经营肇事中,被挂靠单位不能以其没有收取挂靠费、没有进行实际的管理、其和挂靠人约定有免责条款、或应当按照收取费用的比例来赔偿等来对抗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当然,并不排除被挂靠单位有权向挂靠方追偿损失,但是这是另外一层法律关系,在此不予赘述。

四、原告要求的各项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原告要求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符合《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九条(医疗费)、第二十条(误工费)、第二十一条(护理费)、第二十二条(交通费)、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应当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代理人: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单既才

                                      2010年1月 10日

执业机构: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黑龙江 齐齐哈尔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 消费维权 刑事辩护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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