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3 11:09:44 作者:单既才 文章分类:辩护与代理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调查取证,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规定明确具体,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现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评议时斟酌采纳。
一、刘家全的死亡与被告欠款不还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2008年7月,刘家全承包了被告与他人合伙开发的兴华名苑二号楼上下水和水暖工程,刘家全雇佣隋玉宝等人施工。2008年10月份工程结束时,被告共拖欠刘家全材料款、人工费近12万元。至刘家全死亡前,刘家全无数次找被告讨要,但被告均不予给付。
由于刘家全承包的工程是雇佣隋玉宝等12人进行施工的,被告不予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直接导致刘家全亦不能支付隋玉宝等人的劳动报酬。隋玉宝等人就不间断地找刘家全要钱,并于2009年投诉到讷河市劳动监察大队。2009年11月5日,讷河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工作人员将刘家全、被告和隋玉宝等人找到一起协商时,被告不但仍旧不给钱,还扬言:“你小样的,你想要钱没门,我拿30万元钱,可以买你小命”。刘家全在被告气焰嚣张不予给付工程款,这边又不能支付隋玉宝等人的报酬状况下,走投无路,只得在外躲避。当刘家全最后一次找被告索要未果并遭被告辱骂,被逼无奈,才选择了以死相争。以上事实足以说明,被告欠工程款不还是导致刘家全自杀死亡的直接原因,刘家全自杀死亡与被告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被告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刘家全自杀死亡是被告的行为导致的。在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中,不论刘家全如何哀求,被告均不为所动,不仅不还钱还扬言威胁,对刘家全进行辱骂。在刘家全被逼喝下毒药自杀后,被告却不积极施救,既没有拨打120急救,又没有报警,也没有和刘家全家属联系,更没有直接陪同抢救,表现出的麻木冷酷令人发指。在刘家全死亡后,被告(包括送刘家全到讷河市中医院的人)仍旧没有报警,没有通知家属,而是将刘家全扔到医院不管。正是对刘家全抢救的延误,才导致了刘家全的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具有严重过错,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当然刘家全的死亡是自杀引起的,刘家全也有一定的责任,但只能在全额赔偿范围内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而已。
生命权是高于一切的权利,没有哪个人愿意失去自己的生命。刘家全逝去了,对他自己也许是一种解脱,可以不再听被告的辱骂,也可以不去应付隋玉宝等人的讨要,但却给他的家人带来了无尽的痛苦。而这一切的始作俑者正是被告,被告本应积极承担赔偿责任,以体现对逝者的慰藉和对生者的安抚,但刚才的庭审中,被告却极力推卸责任。刘家全的死亡既与被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又有严重过错,必须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充分采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
代理人: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
单既才
2010年5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