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贫困,伸正义,努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时间:2010-02-23 00:46:31  作者: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吴德高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济贫困,伸正义,努力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北斗星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工作侧记

法律援助是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是一项上为政府排忧、下为百姓解难的工作,该项工作对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重要意义。2005年度,北斗星律师事务所从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办理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为困难弱势群众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

 

一、艰苦申诉,终获曙光,依法维护残疾少年合法权益

为杨华强人身损害赔偿申诉案提供法律援助:杨华强,男,1992年10月生,铜仁地区石阡县人。1998年4月22日,其双手被变压器高压电流击伤,经鉴定为Ⅰ级伤残。杨华强以石阡县明珠水利电力有限总公司、石阡县山坪水库工程指挥部为被告向石阡县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该案经过石阡县法院、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1999年6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被告仅赔偿杨华强7万多元。杨华强及其法定代理人杨再尧不服该判决,就该案的再审事项申请法律援助,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申请后,于2002年3月12日函告我所提供法律援助,我所指派范述喜、谭要跃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当看到年仅十岁的杨华强没有了双手,却满怀希望的说自己将来想学计算机的时候,范述喜被杨华强的不幸遭遇深深打动了。对案件进行认真分析后,范述喜认为该案程序违法,判决不公,有申请再审的必要和可能,经过范述喜的多方奔走,艰苦的申诉工作终于出现胜利的曙光。2005年5月23日,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铜民再终字第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石阡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二、爬山涉水见被告,特别自首,杀人犯被改死缓,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为被告人文泽高提供法律援助:被告文泽高在行窃时被人发现,后将事主杀死……事隔9年,文再次抢劫时被抓获,在拘留期间,交代了9年前的杀人案件。2005年4月20日,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文泽高犯抢劫罪,判处死刑。文泽高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2005年6月17日,贵州省法律援助中心通知本所提供法律援助,本所指派吴德高律师承办此案。接受指派后,吴德高律师先到贵州省高院进行了仔细的阅卷,发现被告人可能存在自首情节,但一审法院没有给予认定。处于执业律师的责任感驱使,为了进一步核实这一重要情况,带着疑问,吴德高律师从省城乘车辗转10多个小时,到达贵州西部最边远的盘县。下车后,吴德高律师饭都顾不上吃,便火速赶到看守所会见被告。通过对整个案件进行详细的了解和记录,证实了律师的判断,吴德高律师认为被告人有特别自首情节,一审法院没有对此情节给予认定,对被告人不公平。回省城后,吴德高律师立即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辩护词,详细阐述了辩护意见,认为:文泽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应以自首论。文泽高的行为证明了他的内心真正有所悔改,其具备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贵州省高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于2005年9月20日作出判决,对文泽高该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同年12月11日《贵阳晚报》对该案做了题为《特别自首,他被改判死缓》的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以上案例仅仅是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一部分,类似案例还很多。本所律师在工作中认真负责,不计较个人得失,体现了新时代本所律师踏踏实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的无私奉献精神。

本所认为,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要不断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加强与其他律师所法律援助工作的交流,以期在今后的工作中为更多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维护司法公,保障公民平等享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使本所的法律援助工作取得更大的成绩。(北斗星律师事务所 吴德高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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