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1-28 22:29:01 作者:周传荣 文章分类:BOT冗务
( 2009 )枫律非代字第 1 号
委托人:韩国S.H.Y国际投资株式会社(甲方)
受托人: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乙方)
委托事项:甲方因在中国投资营运的高丽亚(随州)韩国工业园、高丽亚(宜昌)白洋开发区等项目的投资环境、政府审批、融通资金、银行服务、工程招标、商务谈判、合同审核、国际招商、公司管理、法律顾问等事宜,委托乙方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
一、双方为战略合作关系。接受甲方委托,乙方指派 周传荣 为首席律师,率领乙方全体律师为甲方的服务律师团队。
二、乙方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代理,所收代理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保证按照委托事项正常执行合同;
2.甲方在乙方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提供办公、经费等各种支持工作。
六、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保证按照受托事项正常执行合同;
2.乙方即时通告商务信息,以利甲方协调各项工作。
七.律师费用及支付方式
1.乙方法律顾问费用另行约定。
2.各项事务的律师费用另行约定或者按照市场交易习惯执行。
八、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或交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代理法律事务完成时止。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甲方:韩国S.H.Y国际投资株式会社 乙方: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代表人: 代表人: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