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20 16:37:57 文章分类:保险法律实务
机动车交强险理赔案例之一自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新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实行,内容如下:
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笔者用一个具体案例,针对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应当承担的交强险赔偿金额予以阐述,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甲、乙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两车各负一半责任。甲、乙两车车损分别为3000元、5000元,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8000元,死亡伤残费用9万元。设两车适用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则:
(一)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计算
甲车交强险赔偿金额=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受害人医疗费用赔款+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
=乙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1.乙车车上人员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90000÷(2-1)=90000元
2.乙车车上人员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8000÷(2-1)=8000元
3.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乙车损核定承担金额
=5000÷(2-1)=5000元,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按限额赔偿,赔偿金额为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