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律师刘群章 抢劫罪的认定、量刑标准及法律依据?

时间:2009-07-25 15:38:35    文章分类:刑事法律实务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认定标准:

(1)       抢劫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重要标志。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和守护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抢走的行为。

(3)       抢劫罪为一般主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       抢劫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强行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量刑标准:

构成犯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即具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罪与非罪:

(1)  抢劫罪不以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只要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均应认定构成抢劫罪。

(2)        对不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的讨债或索物过程中,方法不当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抢劫罪。

(3)        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犯罪标准,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一、《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九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0年11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8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为依法惩处抢劫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

  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

  第三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抢劫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参照各地确定的盗窃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第六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执业机构: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三门峡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破产解散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公司并购 房产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刘群章律师 > 刘群章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