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1-02 14:51:19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中介支招避税且未尽告知义务,要求剩余居间费被驳且要返还
作者:麻增伟律师 联系电话:13811419086
案例:
2010年4月7日,北京某中介公司促成宗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与二人签订了居间合同,根据约定买房人宗某应向北京某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50000元,2010年4月8日,宗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20000元中介服务费,剩余中介费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支付,双方共同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并设置网签密码,但中介应履行告知义务。2010年4月9日,宗某向陈某支付了73万元定金,后续购房款在2010年4月30日之前给付。中介在已经办理网签合同后,在未经陈某同意的情况下,为宗某某支招避税,擅自将购买人改为宗某的弟弟宗某某,并将合同的成交价由原来的126万改为97万,后宗某某依据修改后的网签合同起诉要求陈某履行过户义务时,被法院驳回,后宗某与陈某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
2011年9月21日,中介公司将宗某起诉至朝阳法院,要求宗某支付剩余的3万元中介服务费,宗某提出反诉,要求中介公司退还已收取的2万元中介服务费。
裁判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审法院均认定,中介公司不仅没有尽到义务,擅自更改网签合同的内容,而且还不遵守行业规范,试图采用做低交易价格的违法方法让当事人来避税,并造成买卖双方因此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鉴于此,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请求,并向宗某退还已收取的2万元中介服务费。
律师评析:
2011年颁布实施的《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本案中,中介公司在未告知陈某且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网签合同的买方由宗某改为其弟弟宗某某,没有履行中介服务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且为了达到使宗某避税的目的,擅自将合同的房屋售价改为较低的价格,不仅违反了《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也有悖民事活动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最终是赔了夫人又折兵,不仅没有要求剩余的中介服务费,而且还要退还已收取的2万元中介服务费。
在此本律师提请房屋买卖双方注意,在寻求居间服务时,一定要找一家有资质,且经营正规、合法的中介公司,在签订合同后,要及时督促中介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在中介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