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交付的预售商品房,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时间:2011-11-05 20:09:25  作者:麻增伟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尚未交付的预售商品房,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作者:麻增伟律师 联系电话:13811419086

案例:

张某和陈某于2009年3月20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3月20日,张某和陈某支付首付款,购买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栋两室一厅的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张某的名义签订,并以张某的名义办理了贷款,后张某和陈某经常因琐事争吵,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准备离婚,但不知道对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如何处理。

律师评析:

由于张某和陈某购买的是预售商品房,且商品房尚未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张某和陈某只是按照预售合同约定,享有要求开发商交付预售商品房的债权,并未取得所购预售商品房的物权,其尚不是预售商品房的所有权人,尚无法对预售商品房本身进行分割或确权。

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也不会对此进行处理。

但张某和陈某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此问题,约定由张某或陈某购买该预售商品房,由另一方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若双方协商,由陈某购买该预售商品房的,双方在签订协议后,应去房屋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变更登记,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购买人变更为陈某,若该预售商品房已经抵押登记的,还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方可变更。若双方无法协商的,可以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再行对该套商品房进行分割。

执业机构:北京市力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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