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类型的总结

时间:2009-07-01 10:28:47    文章分类:建设工程

海淀法院总结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的四种类型

    近两年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增长态势明显,给审判工作带来不小的压力。针对这种情况,海淀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找出该类案件的主要争议类型,并有针对性的制定了措施,提高审判效率。

    一、赔偿金额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伤者误工费、护理费或护理人员(家属)的误工费上,赔偿数额、误工时间是双方质证的重点。特别是在机动车一方无责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在承保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无责任赔偿。而对超过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一方往往不同意再对伤者进行赔偿。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争议。受害者一方在未出现死亡、伤情未构成残疾、甚至是只有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也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主张。而肇事方对此通常都不同意赔偿。

    三、居民与农民因不同户口而适用不同赔偿标准引发的争议。根据当前法律规定,肇事者因受伤者为外地户口、北京农民户口或北京居民户口不同而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且相差较大。特别是当受伤者为居住在市区的农民时,事故双方会因适用何种赔偿标准而产生争议。

   四、非运营车辆受损时误工费赔偿问题的争议。交通事故中仅有车辆受损,在事 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或承担次要责任的一方,尽管为非运营车辆,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以出行不便为由提出误工损失,引发争议。

    针对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主要争议类型,海淀法院总结相应对策,提高办案效率,充分化解矛盾:

    一、加强此类案件的研讨,制作研讨会会谈纪要,统一执法尺度。对于误工费问题,应以医嘱建议休息时间和单位误工证明确定误工时间和误工损失,同时还应核查医嘱建议的休息时间与其伤情是否相符;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应以受害人因事故构成伤残、死亡为前提;对于农民户口的赔偿权利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长期在城镇居住、工作,赔偿标准可以考虑适用城镇居民相关标准;在仅发生车辆损失的情况下,对非运营车辆一方提出的误工损失请求,不予赔偿。

    二、加大对当事人相关法律规定的宣传,指导当事人合理提出诉讼主张。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有不同的诉讼主张,应分别加以指导,指导当事人正确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

    三、将相关法律规定收集制作成册,放置在法庭内,方便当事人查询。通过这种方式,使当事人能自行了解法律规定内容,同时也方便法官进行调解工作时出示相关法律规定,促进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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