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01 10:43:39 文章分类:参考案例
案例: 原告吕某父子3人诉称,2008年6月,吕某之妻王女士骑自行车从西向东行驶至密云县十里堡中学前时,适遇张某驾驶宝马轿车自东向西行驶,小客车与王女士的自行车相撞,造成王女士身受重伤。经交通大队认定,王女士负事故全责。王女士受伤后,住院治疗12天,花医疗费2万多元,因伤情严重,不堪忍受痛苦,于7月自尽。吕某等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万余元。
被告张某辩称,王女士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责,其宝马轿车也有损伤,修车费用已自行负担,故不同意赔偿。
法庭经审理认为,张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应按照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张某承担王某损失的1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张某在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医疗费用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及超过保险限额部分的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自行车修理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王某之死与此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王某死亡造成经济损失的请求,无法律依据。
考虑到王某已自缢身亡,原告家庭处于极度悲痛之中,为了不激化矛盾,承办法官在双方之间做了大量的工作,最终张某同意负担原告经济损失5000元,并当庭交付给原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