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1-22 16:02:17 文章分类:参考案例
员工在公司内被撞伤 保险公司需赔交强险
作者:李永芝 发布时间:2009-11-30 09:32:47
王先生在其任职的公司院内被公司的重型车辆撞伤,将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顺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赔偿其各项损失45000余元。近日,顺义法院审结该案,部分支持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先生诉称,2007年11月1日早6时,在其公司院内,公司司机张先生驾驶的重型罐车左前轮与王先生骑的自行车相刮,造成王先生受伤,自行车损坏。此次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司机张先生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王先生各项损失45000余元,故将肇事车辆所属保险公司诉至顺义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原告王先生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应当视为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故不同意赔偿原告损失,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所在公司所有的重型罐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此次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处于保险期间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不区分事故责任直接向王先生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的辩解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最后,顺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赔偿王先生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7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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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程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