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犯交通肇事罪案

时间:2014-01-20 16:20:56  作者:郭保全  文章分类:网络文摘

     案情简介:2012年9月3日18时30分,刘某驾驶的冀E8C139号三轮摩托车沿平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沙坪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因案发时段,没有过往车辆,刘某便驾驶自己的肇事车辆将王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后经抢救无效于2012年9月25日死亡。经交警队事故认定,刘某因毁坏现场,认定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到公安局自首。
    案件审理经过:该案经县公安局侦查完毕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后起诉到县法院。郭保全律师接受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郭保全律师接受委托后,与县检察院交换了辩护意见。
    县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县法院受理后,临近(2月10日)春节,郭保全律师给刘某申请取保候审,2012年2月4日办理了取保候审。本案于2013年2月26日对该案开庭进行了审理。
    郭保全律师提出了下列辩护意见:1、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刘某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无异议;2、刘某具有自首的行为符合法定自首的情节;3、刘某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4、刘某也愿意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家属也积极配合,而且已经履行完毕,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也同意对刘某从轻处罚。5、建议法庭对刘某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县法院经过审理于2013年3月15日作出了以下判决:
河北省某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某刑初字第26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2012年11月6日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县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2013年2月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人:郭保全,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3日18时30分,刘某驾驶的冀E8C139号三轮摩托车沿平涉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青沙坪村路段时与行人王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 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队事故认定,刘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9月3日刘某到公安局自首。另查明,受害人与被告人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受害人对被告人刘某予以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判处缓刑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开庭过程也无异议,且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积极赔偿受害人,并征得受害人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013年3月15日(院印)
 

执业机构:河北盛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邢台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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