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杀人罪(二)

时间:2009-02-07 16:13:35  作者:郭保全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四、其他犯罪转化成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1.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有牵连和竞合,通常表现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对受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者用非法拘禁的方法故意使受害人因饥饿、受冻等原因造成死亡。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从主观上也就具有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已经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就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与故意杀人罪。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与故意杀人罪形成了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情况,也就是说行为人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的的过程中,使用了暴力或者肉刑、变相肉刑等行为,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死亡的结果。行为人从主观上已经具有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就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3.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与故意杀人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体罚或者虐待情节严重的行为。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员实施殴打、体罚等,明知道该行为可能会致使被监管人死亡,却有意放任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 \"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其他的体罚或虐待行为应根据具体的因果关系定罪处罚.

    4.聚众“打砸抢”、聚众斗殴罪 与故意杀人罪

聚众打砸抢是指纠集多人,目无法纪,恣意打人伤人,毁坏、抢掠公私财物的行为。聚众斗殴罪是指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的相互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而且造成人员伤残或死亡的,就具有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与故意杀人罪

     所谓的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首要分子,通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针对邪教组织行为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9.10.30法释[1999]18号)第三条:“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第四条  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即行为人对受害人死亡的结果所表现的是过失的或者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其行为已经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的重大事故,致使受害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从主观上来看是一种过失犯罪。但是行为人如果肇事后,知道被自己撞、压成重伤的受害人,若得不到及时的抢救,可能会发生死亡的结果,却将受害人弃置于不易被人发现的旁边丛林、沟洼之中,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利用交通工具故意将他人撞、压致死,其行为已具备了主观上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7.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为制服受害人反抗而将受害人杀害或者在抢劫后为灭口,而将受害人杀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6号)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前者是以抢劫罪定罪从重处罚;后者是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8.抗税罪与故意杀人罪

        抗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说款的行为。行为人实施了暴力或胁迫的抗税行为致人死亡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3号)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其行为已经具备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五、对故意杀人罪的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节较轻”的理解

    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较轻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指义愤杀人、大义灭亲、被害人请求、防卫过当、因遭受被害人长期的迫害而杀人、帮助自杀等。

    2.故意杀人罪死刑的适用

    我国死刑适用的政策是严格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指出:“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因而在故意杀人罪中,因激愤杀人,因邻里宅基地、山林、田地、水流等纠纷杀人,因恋爱、婚姻、家庭纠纷杀人,因民间纠纷杀人,一般不应当适用死刑立即执行。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极其严重侵害受害人生命权利的犯罪,认定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结果。这是故意杀人罪与其他犯罪的根本区别。这也是其他犯罪,如故意伤害罪、刑讯逼供罪、暴力抗税罪等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前提条件。通过本文希望司法机关在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上有所益处,真正能够达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枉不纵,真正实现刑法上所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建立一个和谐的法制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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