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时间:2009-05-09 09:43:51 作者:范修奎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槐民初字第1103号
原告郭**,女,1952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钢铁集团
公司计量管理处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市中区马鞍山路**号*号楼
*单元**室。
委托代理人李*,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经十路
238号。
负责人周兵,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修奎,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济南市槐荫区支行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4800元,由原告郭**负担。
审 判 长 李子萍
审 判 员 宋玉华
代理审判员 李 莲
二00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孔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