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

时间:2009-10-13 10:49:05  作者:范修奎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业主大会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业主大会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1.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的权利
  1.依物业合同接受物业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3.建议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参加业主大会有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
  7.监督物业管理企业;
  8.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
  10.其他权利。   
 

执业机构:山东龙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东 济南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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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量刑 取保候审 移民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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