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赠与房产

时间:2009-06-14 12:32:50  作者:小钱  文章分类:案件聚焦

案情简介:2001年小钱与小张结婚。2003年,小钱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小钱父母的资助款10万元。后因小张有了外遇,小钱决定与他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小钱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0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解读:从小钱的情况看,其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0万元资助款是赠与给小钱的。因此,这10万元应视为小钱和小张的共同财产。可见,小钱的观点没有依据。当然,有一个前提是例外,如果小钱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证据,证明他对婚姻的破裂有过错,那么,小钱作为无过错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可以享受优待的。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本网站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财产上的问题,比如赠与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显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谈这些问题“伤了和气”,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这些曾经无视的“小问题”才真正“伤了和气”。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财产问题上,还是提前达成“纸面”说明,才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后也是朋友”的融洽关系。

 

 

 

执业机构: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舟山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房产纠纷 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钱鼎峰律师 > 钱鼎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