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11 11:03:14 作者:钱鼎峰 文章分类:律师日志
今天去我们所在地的某委立案,让我把材料留下,回去等通知,但什么书面文件不给我。过了几天,突然来电话,告诉我还要补充相应的证据,说我的加班费诉求太高,是狮子大开口!否则不予立案!我的天!加班时间的举证责任在于单位,为什么要求劳动者来举证。
立案之前就要求进行实质性审查,否则就拒绝立案,真是奇妙!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顶多就不予支持就好了!
所以说徒法不足以行,果不其然!我国法律立法可谓不少,但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制进程能否停留在这上面呢!执法或者是法律的实施才能让纸面上的法律生动起来,有效起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