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14 13:01:47 作者:小钱 文章分类:案件聚焦
案情简介:前年杨先生买了一套85万元的商品房,其中贷款45万元,产权登记上是杨先生一个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结婚了,婚后并没有和妻子进行任何的书面财产约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贷一直都是用杨先生的工资在还。但最近两人闹起了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婚后涨价部分应当属于双方投资所得,她应享有一半份额,而杨先生则认为房子应该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妻子根本没有权利分。
律师解读:根据有关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然视为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也为其个人债务。因此,该房屋应当属于杨先生的个人财产,其银行还贷应当属于个人债务,而房价的上涨基于这一基础也应当属于杨先生个人所有。但是如果杨先生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财产有所约定的话,杨先生的工资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配偶也偿还了房产的贷款。就房产增值的部分可以享有所有权。适用条款:根据《婚姻法》,婚后夫妻双方的收入包括工资(除双方有约定外),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杨先生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进行过财产约定的,那么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还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