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3-12 10:35:57 作者:马秀山 文章分类:专利纠纷
凡事不能没有退路,这在当今社会的企业行为中更是如此,同样在签定专利许可合同时,预先为自己“设计”好退路显得尤为重要。日本日清株式会社与其他企业签定的专利许可合同对我们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以前,方便面通常都是用纸袋或塑料袋包装,食用时还需找容器用水加热。日本人饭岛用无毒泡沫塑料制成碗状容器,再以热缩塑料薄膜密封包装,解决了容器的问题,方便了消费者,广受顾客欢迎,许多厂家有意购买饭岛的这一专利。最后,日本有名的日清株式会社买到了该专利权,大约30多家公司又同日清株式会社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日清株式会社亦从中获利非凡,4年多所收取的专利使用费高达2亿日元。
但不久出现了麻烦。日本的另一家方便面容器制造商──日本工罐以饭岛的这种容器缺乏创造性为由,于1974年向日本特许厅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经过审理,特许厅在1976年7月做出了决定,宣告该专利无效。日清株式会社所属的共同技研不服,又向东京高等法院申诉,但被驳回。共同技研还不服,再上诉到日本最高法院,仍维持原判。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终告无效。
日清株式会社如何了结它与转让该专利的公司之间的财务纠纷呢?日清株式会社在同其它公司签定该专利转让许可证时,合同文本中早已做出规定:如该专利被宣告无效,其使用费从无效时起不再支付,已支付的部分也不再退回。因而日清食品株式会社没有受到经济收益上的损失,便安然“撤退”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