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18 11:41:25 作者:张岩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唐青林律师,男,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1999年通过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办理过十数起商业秘密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长期为众多企业、多所大学举办的总裁班、MBA班讲授《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等课程。
唐青林律师注重实践工作与理论研究结合,近年来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了法学作品多部。主编有《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及法律实务》、《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MBA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等专业著作。
唐青林律师多次接受《第一财经日报》、《证券时报》、《法制晚报》、《法制日报•周末》等财经类、法律类媒体的采访。作为法律专家受邀参加CCTV法制专题节目“大家看法”节目,作为嘉宾对相关法律事务进行点评。
唐青林律师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其关于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观点被《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全国专业性媒体报道:
(一)《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6日第七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多起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深有感触,“一些企业笼统的以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的全部是商业秘密,实际上司法机关会因为该类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而驳回。”
(二)《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6日第七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唐青林律师认为,鉴于地方基层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发案率不高,有时一个基层法院几年都遇不到一个侵犯商业秘密案,加之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基层法院缺乏办案经验,比如这次会上研讨涉及的刑事案例,是武汉一个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该案从公安立案侦查到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现在法院审理又面临截然相反的两个鉴定结论在“打架”。把如此棘手的一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交给从未有类似案件审判经验的基层法院审理实是勉为其难。建议参考目前有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规定,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权上收至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三)《科技日报》2009年5月7日文章《跳槽走人技术秘密如何留下——企业要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关于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问题,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说:“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公、检、法机关均有委托鉴定的权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在实践中,刑事或者民事案件的被告及其代理人往往也会委托鉴定,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
(四)《科技日报》2009年5月7日文章《跳槽走人 技术秘密如何留下》:关于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应做的工作,唐青林认为,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一定要做好预防性工作,例如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建立秘密资料的存档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不联网;对企业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签署保密协议时,一定要根据其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划定、明确保密的具体内容。”
(五)《科技日报》2009年4月26日《专家在涉及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研讨会上指出不能以“侵犯知识产权”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建议,鉴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非常复杂,希望有关方面参考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规定,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权上收至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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