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青林律师在京参加“涉及商业秘密的研讨会”

时间:2010-10-18 11:38:36  作者:zhangyangyang  文章分类:商业秘密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多年来办理了多起商业秘密案件,在企业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方面具有较丰富的经验。唐青林律师认为,在商业秘密保护领域,律师的工作主要分为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其中以协助企业进行有效的事前预防为主,因为秘密只有保守住了才有价值,一旦泄密就价值丧失殆尽。

2009年4月21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举办了“涉及商业秘密的研讨会”,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受邀参加了该研讨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国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的官员、学者以及律师等20余人参加了研讨会。

以下为《知识产权报》、《科技日报》等部分媒体对唐青林律师关于商业秘密保护观点的报道:

《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6日第七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办理过多起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深有感触,“一些企业笼统的以为自己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的全部是商业秘密,实际上司法机关会因为该类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而驳回。”

《知识产权报》2009年5月6日第七版《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若干问题》:

唐青林律师认为,鉴于地方基层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发案率不高,有时一个基层法院几年都遇不到一个侵犯商业秘密案,加之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专业性极强的问题,基层法院缺乏办案经验,比如这次会上研讨涉及的刑事案例,是武汉一个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该案从公安立案侦查到检察院起诉至法院历经一年多的时间,现在法院审理又面临截然相反的两个鉴定结论在“打架”。把如此棘手的一个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交给从未有类似案件审判经验的基层法院审理实是勉为其难。建议参考目前有关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的管辖规定,将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刑事案件审理权上收至省会城市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

《科技日报》2009年5月7日文章《跳槽走人技术秘密如何留下——企业要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

关于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问题,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说:“根据有关规定,刑事案件中的公、检、法机关均有委托鉴定的权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在实践中,刑事或者民事案件的被告及其代理人往往也会委托鉴定,这样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

《科技日报》2009年5月7日文章《跳槽走人 技术秘密如何留下——企业要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但不能以“侵犯商业秘密”为借口打击竞争对手》:

关于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应做的工作,唐青林认为,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一定要做好预防性工作,例如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建立秘密资料的存档管理制度;涉密计算机不联网;对企业员工进行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与可能接触较高级别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签署保密协议时,一定要根据其接触或可能接触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划定、明确保密的具体内容。”

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
电话:010-68469328 13910169772 电邮:lawyer3721@163.com

执业机构: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 网络法律 知识产权 不当竞争 不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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