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以上被界定为高温天气 引起中暑可申请工伤

时间:2012-06-01 14:37:42    文章分类:休息休假

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征集意见,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

人群

从部分行业

扩至所有劳动者

1960年7月1日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

意见稿把以前的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田间作业,扩大到存在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把广大第三产业也纳入其中,几乎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劳动者。

另外,所谓“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待遇

中暑死亡视为工伤

意见稿明确,劳动者因高温作业引起中暑的,经诊断为职业病、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符合规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中暑死亡或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

标准

40℃以上,应停止室外作业

意见稿规定,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或者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问责

首次明确可追刑责

过去的“暂行办法”没有规定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它也难以追究。而在新的意见稿中,对法律责任规定明确,而且力度相对较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相对较高,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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