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补偿年限如何计算?

时间:2012-06-04 09:31:16    文章分类:休息休假

案例:小王在A单位工作了5年,2011年5月1日辞职到B单位工作,本年10月10日向单位提出辞职时,并向单位提出让单位支付5天的年休假工资补偿,而单位认为,小王仅来公司工作不到半年,没有达到《年休假条例》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可享受年休假的规定,因此单位不应支付其年休假报酬。那么,到底是小王的要求是正确的?还是单位的说法是正确的呢?

小王的要求应得到支持。理由是: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中的”连续工作12个月”是指,职工在同一个单位或不同单位工作的期间,本案中,小王虽然如单位所说仅在单位工作5个月,但是,小王来B单位之前已在A单位工作了5年,并且,小王在A单位与在B单位工作的时间是连续的,因此,小王应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

如果,小王在A单位工作之后,休息了一段时间后,才在B单位工作,那么小王就不应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原因是,小王不是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因此,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小王工作时间没有达到12个月以上,即不必支付年休假报酬了。

我个人认为,小王如果想得到其要求的支持,必须提供其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证据,如之前的辞职书,劳动合同等,否则其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所谓民事上谁主张谁举证,况且员工之前的是否工作,工作时间,现任单位是很难掌握的,这一证据,我认为,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实践中,各个劳动仲裁委的裁决都不一样。(郑艳丽律师原创,转裁联系本人)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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