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怀孕,单位是否能解除劳动关系?

时间:2012-06-06 13:57:51    文章分类:休息休假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而  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以上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女职工怀孕,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不得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第三十九条是不受第四十二条限制的,也就是说即使女职工在怀孕期等“三期”内,如果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照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怀孕,只要用人单位能证明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常年顾问 劳动纠纷 破产解散 公司清算 资信调查 工商查询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文书起草 遗产继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郑艳丽律师 > 郑艳丽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