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06 14:06:51 文章分类:休息休假
(1)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是属于严重法律风险,不仅发生争议时无法维护各方自身的权益,而且企业有被劳动行政部门处以行政罚款等行政法律风险。一些企业反而误认为设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避免监管或逃避责任。其实,在类似此类案件中,律师完全可以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玩这种“雕虫小技”,结果换来的是更严重的责任。
(2)故意混淆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全国普通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高校、学生与及用人单位三方的协议,主要用于学校派遣、用人单位接收、学生个人就业三者的关系。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当二者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只签定“就业协议”而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仍应视为未签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内容约定违法。如劳动者自己缴纳所有保险,“劳动者受伤、致死,用人单位概不负责”,“无条件工厂加班安排”,“没有休息天”,“加班只按平时工资标准支付或按原来的计件单价算”等。
(4)不辞而不许“别”或强制不许“跳槽”。不辞而别的个人,应负主要违约责任。
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来源:京衡律师集团湖州事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