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17 10:50:24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主要看当地法院的审理情况,目前郑州各法院一般是一并处理,其是为了节省司法资源,节约诉讼成本,方便当事人,便于纠纷解决。
有的商业第三责任保险公司提出如下异议,认为法院不应当审理商业三责任险合同。其主要理由是1、交通事故属侵权纠纷,商业第三责保险合同属于合同纠纷,二者不应当在同一个案件中处理,
2、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商业险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其不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当事人;
3、最后一个重要理由是,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发生纠纷争议处理方式是:仲裁,排除了法院管辖。
我个认为,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是可以一并处理的,其理是,第三者险的性质决定了商业第三责任险的当事人的特殊性,一般合同当事人是签合同人本身,而第三者责任险即然是第三责任,因此其性质决定了在发生责任范围时,当事人超越了合同本身的当事人。其二,人民法院在处理交通事故中一并审理商业第三责任保险合同,体现了便民的诉讼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中,不仅解除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而且也解决了各侵权人之间责任的划分问题,因此,对于各方当事人都非常便利,交通事故涉及到了保险合同,归根结底,属于同一纠纷,法院当然可以一并处理。
至于商业三责任保险公司提出的上述第三个理由,我认为其说法是不正确的,理由是,商业三责险保险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解决争议的方式是“仲裁”但是,该 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因为其并未明确选择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因此,该仲裁条款是无效的,并不能排除法院管辖。(郑艳丽原创,转裁联系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