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仲裁的优点与缺点

时间:2012-07-17 10:51:06  作者:郑艳丽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目前在郑州交警大队附近设置了很多的仲裁庭,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实比较清楚,只存在赔偿数额方面的纠纷,双方同意,案件就会交到仲裁庭处理。一般情况下,仲裁庭首先会让当事人签订一个同意由仲裁庭仲裁的的协议。然后经调解或仲裁后给当事人下发一下仲裁裁决书。那么,很多当事人会问这种经仲裁庭仲裁的案件与向法院起诉处理的案件有何不同呢?经仲裁庭仲裁的案件较经法院处理的案件有以下优点:

1、仲裁“一裁终局”即经仲裁的案件,只要经仲裁庭下达调解书或裁决书后,就是最终的结果,不能再向法院起诉了。当然除非经法院撤销了该裁决。

2、仲裁快速,当事人可以很快拿到裁决结果。

但是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

1、一裁终局的仲裁虽然快速,但是如果裁决结果不公,不能向经法院理理的案件一样,通过上诉途径更正;

2、仲裁委员会一般处理的是经济案件,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在计算赔偿数额上可能没有法院那么熟练和专业,当事人的损失可能受损。

3、仲裁费用过高。一个普通的交通事故案件,法院诉讼费用可能只要几十快钱,而如果仲裁的话可能要几千元仲裁费用。

总之,交通事故经过仲裁委员会处理有优点和缺点,我个人建议,如果当事人对争议不大,赔偿数额较小的话,或者对于有外地当事人情况下,可以去仲裁。如果双方争议较大,特别需要伤残鉴定的话,建议去法院处理。(郑艳丽律师原创,转裁联系本人)

执业机构: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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