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17 10:55:29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一、案情
济南市市民王某来到该市一驾校,报名参加汽车驾驶技术培训。在一次外出训练中,王某驾驶教练车在一大桥上调头,误把油门当作刹车,随车教练员孙某迅速踩制动紧急刹车但为时已晚,汽车掉入桥下。事故发生后,王某当场死亡,教练员孙某及随车其他学员受伤。济南历城交警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认定,教练员孙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王某的亲属一纸诉状将驾校告上法庭,认为王某报名参加驾驶技术培训,驾校除教授驾驶技术外,还应提供安全的保障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学员人身安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驾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驾校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驾校只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本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报名参加驾驶技术培训,其与驾驶培训学校之间的机动车驾驶技术培训合同依法成立。根据该合同的性质,应当认定驾校负有保障学员人身安全和教授学员掌握驾驶技术两项主要合同义务;驾校除应配备合格的教练车辆和教练员外,还应要求教练员随时纠正学员的失误,避免事故的发生。官进军作为学员,在学习过程中出现不以自己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操作失误,是一种正常的、不可避免的现象。对于失误的出现以及由于失误造成的后果,不应认为王某存在过错。因此,驾校对王某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来自:http://www.lawyer0731.ne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