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补偿原则”?

时间:2012-07-17 14:29:17    文章分类:工伤赔偿

因为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固定的,但是很多被保险人在领取商业保险公司的理赔的又在相应社保部门获得全额赔偿因而获利。商业保险公司大多在条款中写明只对社保未保障的部分提供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往往通过先向商业保险公司理赔,而后向社保理赔的方式获利。能否在保险法中对相应内容进行解释、规定?同时在社保中心的相关赔付责任中加入相应的限制?

解答:根据保险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财产保险实行损失补偿原则,人身类保险则实行保险给付原则,医疗费用保险如国家社保类保险实行定额之内的实际补偿原则之外,其他涉及人身的保险应当一律实行给付赔偿原则,即一旦保险责任事故发生,保险人依约一次性给付约定的保险赔付金。

问题中提到,不少被保险人首先向保险人索赔,尔后再向社保理赔获利。对此,尽管保险单上明确记载对社保不足部分损失承担保险给付义务,由于保险故发生,保险人应当如约赔付,很难界定到底会赔付多少金额。难以推定补足责任有多大,故而难以认定保险金到底有多少,所以,被保险人依法、依约进行索赔并无不当,除非社保、保险人、被保险人三方在一起达成一个协议。

在立法中,当然规定越明确,具体越容易操作,越有利于减少矛盾和纠纷。但我们的立法实际上是粗线条的,难以穷尽规定所有情形。当然如果在法律框架下,各方当事人做一个统一的比较明确无异议的约定还是可能的,但应以不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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