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17 14:47:36 文章分类:合同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答复。
根据以上规定,郑艳丽律师(13838273857)提醒您:如果在诉讼中,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应在举证期届满前七日向人民法院递交《证据调查申请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