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7-17 15:28:48 文章分类:经济补偿
根据《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二条和《郑州市中级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九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可按下列意见分担:
(一)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无责任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 0%左右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左右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 00%的赔偿责任;
(五)机动车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 o%左右的赔偿责任;
(六)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可根据具体案情,机动车一方承担50%以上的赔偿责任。
